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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高参合农民受益程度,针对我县新农合工作实际,决定对《关于印发凤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2008]27号)的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提高参合人员医疗待遇
(一)县内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由300元调整为200元。
(二)将中心、乡镇卫生院单次门诊补偿封顶额8元提高到10元,村卫生服务站单次门诊补偿封顶额6元提高到8元,补偿比例不变。
二、扩大合作医疗补偿范围
(一)普通门诊中草药治疗单次补偿从1付(剂)放宽至最多3付(剂),普通门诊中医诊疗项目单次补偿从1次放宽至最多3次,补偿比例不变。
(二)对普通门诊补偿不再进行病种限制,除国家计划免疫、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外,一律按照普通门诊补偿办法进行补偿。
三、规范县外就医程序
参合农民因病确需转往县外就医的,必须在本县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以上)办理转诊转院审批手续,凡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私自外出就诊的,其医疗费用补偿比例同比下降5%。
四、本通知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从二○○八年七月十日起实施。
二○○八年七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