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方:赵庄村承包土地农户
乙方:凤阳县金星农林开发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赵世来
赵庄村位于刘府镇最北部,与蚌埠郊区接壤,统称“北大荒村”,水源缺乏,群众承包耕地长期处于低产状态,近2年因旱造成土地绝收,群众生活特困,为了彻底改变赵庄村面貌,治穷治本,走城市化道路。在群众自愿的前提下,乙方租赁甲方土地调整产业结构,推行集约,规模经营,分期实施“万亩造林工程”计划。制定了到2010年发展规划并逐步实施新建住宅小区,修筑路、塘、坝、渠等公共事业和农田基础设施,涉及部分土地被占用,根据《安徽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安徽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承包土地租给乙方,用于营造用材林,租期为12年;从200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3月30日止,租期满后,据发展势态重新协定。凡不愿意出租土地者由赵庄村委会负责,在农户所在村民小组内予以调整土地,不愿调整可保留自行耕作。
二、乙方租甲方土地,在租赁期内具有经营权,进行巨额投资造林,采取统一栽植,统一管理、统一调治,并拥有林业产权,风险自负。
三、乙方租赁甲方土地,农业税由乙方按甲方应税面积统一承担外,另采取分年度补偿的办法;前三年补偿标准每年每亩为100元、130元、150元,第四年起,每亩200元,至合同期满,租金每年结算一次。
四、为了实现该村发展的整体规划和农林生产的实际需要,乙方在租赁地内,需建塘、路、渠、桥等公共事业和农田基础设施等,甲方土地要服从统一使用,对被占土地,仍享有造林的规定补偿。
五、合同期满后乙方若不再租赁,凡因建公共设施所占土地,由建成新的住宅小区,将原自然村庄合并后遗留的宅基地和新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下所多余田埂、路面等土地,在镇政府的监管下按地域和原归属由村委会划归村民小组(生产队),首先补齐甲方被占耕地或按租期满后实有耕地面积再按每户二轮承包土地人数进行分配。
六、租赁期间,在不影响林业生产和服从乙方统一规划前提下,甲方在林区种植适应林区生长的牧草、草药等作物,作为农户增收致富的重要途径。
七、乙方为发展林业生产投巨资兴建、扩建大塘,以解决林业用水为主,兼顾综合开发创造更好效益,积累资金,用于实施赵庄村规划再投入。租赁期内对大塘拥有管理、使用权,并延续到租期满后10年,期间大塘蓄水保持最低水位1.5米,留作水产养殖,多余蓄水由村委会按大塘原归属供农业生产用水。
八、林成材后,乙方计划建一个中型木业加工厂,优先解决甲方劳动力就业,发展本村经济。
九、造林后,甲方应协助乙方实行统一管护,同时兼有对原承包土地上林木管护的义务,履行护林公约规定的管护制度。
十、林木成材砍伐后,乙方负责刨掉树根。
十一、承包合同签订后,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包或买卖租赁地。
十二、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原发包方同意生效,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合同履行期间,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若发生异议,由镇政府协调或依法仲裁。
十四、户主土地面积: 亩。
甲方:赵庄村农户
原发包方意见:
乙方:刘府镇金星农林开发公司
鉴证机关:
法人代表:
2002年3月10日 |